延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
校外实训三方协议
甲方:延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乙方:
丙方:延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专业实训学生
鉴于甲方的教学方案中有对学生进行工学交替生产实训的计划和要求,同时乙方愿意接受丙方到乙方参加生产实训,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文件要求,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实训期限
1、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岗位:乙方考核或培训后安排。
二、实训待遇
1、工作时间:按国家《劳动法》及乙方的规章制度进行。
2、劳动报酬:实训期间丙方待遇与乙方员工同工同酬。
3、乙方于每月10日发放丙方上月工资。
4、乙方免费为丙方提供宿舍,并给与丙方水电与乙方正式员工标准一致。
5、丙方伙食补贴与乙方正式员工标准一致
6、乙方免费提供实训老师的吃住及办公场所,便于更好的配合乙方管理实习生。
三、甲方职责
1、丙方需经乙方测试合格同意后在乙方实训。甲方全力配合乙方测试并保证信息真实,不弄虚作假。
2、甲方在丙方进乙方实训前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教育,包括但不限于遵章守纪、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
3、实训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遵章守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4、甲方选派实训指导教师带队实训,负责随时与乙方联系了解实训学生情况,及时处理实训问题,并配合乙方做好实训考核鉴定工作。
四、乙方职责
1、实训前乙方负责对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实训。实训期间负责对丙方的安全教育、管理与监护,承担学生在该单位安全责任和管理责任,乙方负责实训学生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并监督使用。
2、根据教职成[2013]6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实训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健康隐患的实训劳动等。学生实训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3、乙方应为实训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训责任保险。转移实训过程中发生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时依法需由甲方、乙方共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丙方在实训期间发生伤病及事故,乙方应积极组织救治。因丙方本人原因造成伤害的,责任自己承担。
五、丙方责任
1、实训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训单位。请假需由乙方和甲方带队教师共同批准。丙方须定期向带队教师汇报情况,发生特殊问题应随时报告,不得拖延。
2、丙方无论是在实训中还是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自己所知道或掌握的乙方的技术和商业机密,更不得利用此机密谋取个人利益。
3、实训期间,丙方应尊重实训单位的领导、师傅和职工,遵守实训单位的作息制度和规章制度,不得缺勤,实训中途不得擅自变更实训岗位。
4、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乙方厂规厂纪,服从乙方安排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若发生违纪等事件,将按校纪校规和乙方规定严肃处理。在乙方时期,丙方违法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甲方、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丙方自行处理。
5、在实训期间,丙方因自然生病住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丙方自负。
六、其他事项
1、实训期满时,乙方对丙方在实训期间的表现做出实训鉴定。并将丙方实训情况如实反映给甲方。
2、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乙方实训的,可向乙方提出终止实训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结束实训,并做好工作交接。实训期间,乙方若发现丙方不符合实训要求和不适宜乙方安排的工作或有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的情况,可以向甲方提出终止实训,在为丙方办理结束实训手续后,解除实训协议。
3、本协议一经签订,甲、已、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如有未尽事宜需变更协议条款时,需经三方协商同意,否则无效。
4、一切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或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三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解决。
5、不可抗力:如任何一方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是由于该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于该方过错或疏忽的事情或事件引起的,包括但不限地震、火灾、水灾、风暴、爆炸、其他自然灾害、战争,在此范围内,应免除该方责任,但不能履责方应在该延迟或未能履行协议义务发生之日十天就该延迟或未能履行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包括预计的延迟期限)。
6、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