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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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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称评定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28 点击:148

延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称评定有关规定

 

根据省、市、县职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委会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加职称评定必备条件

须具有本科证、高中教师资格证、任职资格证、聘任证、继续教育证(人事局组织2015、2016年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必须合格,教育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2010年以来必须有1次)等基本证件,任现职以来的间隔年限需符合规定(参加中教一级评审须间隔4年,参加中学高级评审须间隔6年,均以聘任证为准)。

二、在符合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文件规定业绩要求至少前两条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向上级依次推荐中高级人选:

第一顺序: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且连续任课4年以上(中教一级:2012年8月至今)或6年以上(中教高级:2010年8月至今)的。

第二顺序:连续任课4年以上(中教一级:2012年8月至今)或6年以上(中教高级:2010年8月至今)的。

第三顺序:没有连续任课4年以上(中教一级:2012年8月至今,2015-2016学年必须任课)或6年以上(中教高级:2010年8月至今,2015-2016学年必须任课)的。

三、下列人员不能参评:

1、不同时具有本科证、高中教师资格证、任职资格证、聘任证、继续教育证等基本证件的;

2、任现职以来间隔年限不够的;

3、不是经学校公开推荐取得的各级优质课证或模范班主任证等证件的,一律视为假证件;

4、有其他经学校职评领导小组认定是虚假证件的。

四、职称评定积分包括四方面:证件积分占40%(积分标准见附录,分值需换算)、考试成绩占25%、量化考评占25%、述职民主评价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