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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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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02 点击:224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和《新乡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新教[2013]64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教体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界定  

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是指全县各中小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职工(包括公办学校在编、自聘、代课教师及职工,民办学校在岗教职工)以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假期、公休日和课余时间进行的校内外教学、辅导,并收取学生费用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严禁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7、严禁在职教师为有偿补课提供场所和设施。 

三、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1、对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属于公办学校的,严肃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属于民办学校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学校年度审验定为整改等次,连续两年被勒令整改的,停止1年招生。

2、凡从事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有偿教学的在职教师,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报酬一律清退,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延津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文件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教师聘任合同。

3、在职在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扣发处分期内绩效工资和农村教师补贴,取消当年晋职晋级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属于县直、城关、小潭、僧固中小学校的,一律调出原单位到边远缺编乡村学校任教。公办学校的代课教师,立即辞退并登记在案,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再次聘用、录用。属于特级教师或学术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的,协调有关部门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经济待遇。同时,对所在学校校长实施责任追究,处分教师的同时给予学校校长和中心校长处分,并取消学校相应荣誉。情节严重的,责任校长就地免职。

4、属于民办学校的在职教师,责令学校予以辞退,并存档备查,县域内不准聘用。同时,对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学校年度审验定为整改等次,连续两年被勒令整改的,停止1年招生。

5、因违规补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学生伤害事件,责任教师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

6、为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个人住宅的公立学校、幼儿园和教师,公立学校校长(园长)就地免职;民办学校(幼儿园)取消办学(园)资格;责任教师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给予同等处分。

7、对年度内发生“有偿补课”问题的学校及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按学期召开警示大会,全县通报,责任校长和教师上台作表态发言。